23 依據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規定,實驗教育申請許可、變更或續..-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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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Peiyi Chen 高三下 (2014/08/17)
☆ 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民國 102 年 05 月 31 日) 第 9 條 實驗教育申請許可、變更或續辦,應經審議會之決議。審議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議決之。 審議會開會時,應邀請申請人或其推派提出申請之代表列席陳述意見。必要時,得邀請設籍學校代表或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列席。 |
4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1/12/14)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
第 9 條 實驗教育申請許可、變更或續辦,應經審議會之決議。審議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議決之。 審議會開會時,應邀請申請人或其推派提出申請之代表列席陳述意見。必要時,得邀請設籍學校代表或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列席。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實驗教育之申請、變更、續辦或廢止許可,應經審議會之決議;審議會之決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審議會開會時,屬個人實驗教育審議案件者,得邀請申請人列席陳述意見;屬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審議案件者,應邀請申請人或其推派提出申請之代表列席陳述意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本人、設籍學校代表或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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