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 條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
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之;
其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得沒入;其負責人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依前項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
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
短期補習班違反第三項至第五項、第九項或第十項規定者,直轄市、縣(n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處其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n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必要時並令其停止招n生或廢止短期補習班立案。
26 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