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4 條兒童及少年有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屬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必要時,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
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兒少保護個案者,主責社工員應提出何種計畫?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