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組織標準法 第 25 條
地方行政機關依下列規定,分層級設機關: 一、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處、委員會:一級機關用之。處限於輔助兼具業務性質之機關 用之。 (二)處、大隊、所、中心:二級機關用之。 二、縣(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一級機關用之。 (二)隊、所:二級機關用之。 三、鄉(鎮、市)公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所屬機關以一層級為限,其名 稱為隊、所、館。
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為處或委員會。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為處。
題目是寫根據地方制度法,所以是依據地制法裡面某一條的規定,而不是其他法規或規則的規定.請要仔細看清題目上寫的,依照"地方制度法".....根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5條
34.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定名為: (A)處(B)局(C)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