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76-1條(拋棄繼承權者繼續管理遺產之義務):「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參考資料:
1. 《民法》,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24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如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