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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法學知識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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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民法結婚要件自 97 年 5月 23 日起修正為「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下列何者並非修正理由?
(A) 原儀式婚主義公示效果薄弱,易衍生重婚問題
(B) 結婚登記可公示夫妻關係,減少婚外情
(C) 原儀式婚主義下,公開結婚儀式的認定常生爭議
(D) 離婚採登記主義,衍生結婚未辦登記者,須先補辦結婚登記才可離婚的荒謬現象
地特三等◆法學知識
-
102 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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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london_1129
(2014/03/06)
結婚之形式要件有登記婚及儀式婚主義兩種,我國民法自民國二十年施行以來,即採儀式婚主義,不過因儀式婚具以下缺失及問題:1.儀式婚公示效果薄弱,無法防止重婚及保護善意第三人;2.儀式婚之規定,適用上欠缺明確之認定標準,易生爭執,致影響身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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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Sanders Cheng
國一下 (2015/04/16)
B就是: 吳宗憲條款 登記結婚後(戶政事務所更換身分證) 要在身分證"配偶欄" 填上配偶姓名! <== 非為法律(民法)要件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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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clily1218
小三上 (2016/07/07)
吳宗憲條款 哈 這樣變得好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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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KAMIL
高三上 (2019/05/09)
吳宗憲條款....整個超好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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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民法結婚要件自 97 年 5月 23 日起修正為「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