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卡新福利】寫作批改懸賞券,將於 2024/10/31 23:59:59 過期,還沒使用或領取,趕快前往領取並使用吧! 前往查看

地特三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7 民法結婚要件自 97 年 5月 23 日起修正為「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下列何者並非修正理由?
(A) 原儀式婚主義公示效果薄弱,易衍生重婚問題
(B) 結婚登記可公示夫妻關係,減少婚外情
(C) 原儀式婚主義下,公開結婚儀式的認定常生爭議
(D) 離婚採登記主義,衍生結婚未辦登記者,須先補辦結婚登記才可離婚的荒謬現象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london_1129 (2014/03/06)
結婚之形式要件有登記婚及儀式婚主義兩種,我國民法自民國二十年施行以來,即採儀式婚主義,不過因儀式婚具以下缺失及問題:1.儀式婚公示效果薄弱,無法防止重婚及保護善意第三人;2.儀式婚之規定,適用上欠缺明確之認定標準,易生爭執,致影響身分關係.....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5F
Sanders Cheng 國一下 (2015/04/16)
B就是: 吳宗憲條款 登記結婚後(戶政事務所更換身分證) 要在身分證"配偶欄" 填上配偶姓名! <== 非為法律(民法)要件之效果!!
6F
clily1218 小三上 (2016/07/07)
吳宗憲條款 哈 這樣變得好記了~
7F
KAMIL 高三上 (2019/05/09)

吳宗憲條款....整個超好記= =



17 民法結婚要件自 97 年 5月 23 日起修正為「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