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關於婚姻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採列舉規定,其撤銷須依訴訟方式為之,並採不溯及既往主義
(B)採列舉規定,有撤銷權人之撤銷,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採不溯及既往主義
(C)採列舉規定,其撤銷須依訴訟方式為之,撤銷後婚姻視為自始無效
(D)採例示規定,有撤銷權人之撤銷,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撤銷後婚姻視為自始無效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徐可 高一上 (2014/01/07)
婚姻之撤銷,採列舉規定(瑕疵婚姻),以訴為之(.....看完整詳解
2F
Nori 高三下 (2019/09/19)

採"列舉"規定,其撤銷方式依"訴訟"為之,且採不溯及既往主義。

第 989 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

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第 990 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

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

得請求撤銷。

第 991 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

撤銷之。但結婚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第 995 條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第 996 條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


查看完整內容

關於婚姻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採列舉規定,其撤銷須依訴訟方式為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