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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行政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9 依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9 條規定,桃園市、中壢市等縣轄市依法得置副市長1 人,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襄助市長處理市政。請問,這些縣轄市人口須滿多少人才能設副市長?
(A)25 萬人
(B)30 萬人
(C)35 萬人
(D)40 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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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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妖妖夢 高三下 (2014/01/06)
第 57 條 鄉 (鎮、市) 公所置鄉 (鎮、市) 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 (鎮、市) ,綜 理鄉 (鎮、市) 政,由鄉 (鎮、市) 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 任一次;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8F
Amanda(113初等上 大二下 (2022/11/04)

直轄市:副市長2人,滿 250萬+1→最多3人

    縣市:副市長1人,滿 125萬+1→最多2人

縣轄市:副市長1人,滿 30萬+1→最多2人

29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9/19)

第 55 條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第 56 條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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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F
A 大一上 (2023/11/16)
副市長 黃3珊 30萬人
不是33萬也不是35萬

39 依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9 條規定,桃園市、中壢市等縣轄市依法得置副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