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公務員自行迴避,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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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mee Kung 2. 大三上 (2014/01/28)
第 33 條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 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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