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內容、範圍
第3 項規定:「第1 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
它的母法毫無內容,根本甚麼都要命令定之
依大法官釋字第680號解釋之意旨:其所為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欠明確,有違授權明確性及刑法明確性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引自 林清老師 2018行政法測驗題型解析。
授權條款在這裡所指的法律就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跟第3項」,涉及處罰應該採取「嚴格授權方式」要明確規範目的、內容跟範圍,但舊法只有「概括授權」並不夠嚴謹!
講白話一點就是大法官覺得立法委員太懶惰了!法律裡面都沒有稍微寫一下哪些行為該罰就直接全部丟給行政機關去訂,被大法官電了一下之後法律就修法了,很明顯現在明確多了吧!
6 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7..-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