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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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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我國行政程序法上有關行政指導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其應明示之事項不包括負責指導者
(B)相對人如果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
(C)行政指導必須以書面為之
(D)行政指導係行政機關針對特定人或不特定人提供建議,促請其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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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社會工作、勞工行政、教育行政、商業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行政法概要#1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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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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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貳參
高二上 (2014/02/18)
行政程序法 第 165 條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第 166 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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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Ljumasang Ruv
小五上 (2014/04/11)
(C) 行政程序法第167條:「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時,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行政指導貴在其具有應急性、簡便性及隱密性,故原則上不採「書面要式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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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syuan
大三下 (2018/01/11)
行政程序法第167條:「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時,得以
書面
、
言詞
或
其他方式
為之。如
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
除有特別請求書面外,其他方式也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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