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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已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何種登記?
(A)消滅登記
(B)塗銷登記
(C)更正登記
(D)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魏芳妤 國三下 (2016/08/09)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3 條 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 前項因拋棄申請登記時,有以該土地權利為標的物之他項權利者,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同時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

6.已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何種登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