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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0.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經規劃整理後,其可供建築之土地,如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處理者,其期限不得逾多少年?
(A)20年
(B)50年
(C)70年
(D)99年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王貞節 高三上 (2016/11/30)
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
2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7/03/07)

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

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第四十三條規定配回原管理機

關及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配售外,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其應領回抵價地之面積,由該

    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按其應領地價補償費與區段徵收補償地

    價總額之比率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並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單位地

    價折算之。

二、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

    國民學校用地,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

    )有。

三、前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得由主管機關依財務計畫需要,於徵收計

    畫書載明有償或無償撥供需地機關或讓售供公營事業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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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經規劃整理後,其可供建築之土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