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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3.土地法有關登記損害賠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五作為登記儲金
(B)如因登記人員之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C)損害賠償之請求,受損害人得逕向司法機關起訴
(D)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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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SAME 高三上 (2014/09/13)
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2F
祝念祖 大三上 (2015/12/21)

土地法

第68條(地政機關之損害賠償責任)

Ⅰ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Ⅱ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第70條(登記儲金之來源及用途)

Ⅰ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10%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68條所定賠償之用。
Ⅱ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3F
王貞節 高三上 (2016/11/30)
土地法第 71 條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33.土地法有關登記損害賠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所收登記費,應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