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在未作彈性工時或變形工時的情況下,每七日至少應有多少..-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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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GRACE 大三下 (2019/11/06)
名 稱:勞動基準法 公布日期: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