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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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張洺慈 國三下 (2015/11/02)
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4就業權益 第38條(就業保障名額)【相關罰則】第2項~§96【相關懲處】第1項~§102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一項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