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6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A) 媳婦:配偶
(B) 表兄弟:四親等
(C)甥侄:三親等
(D兄弟:二親等
6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機關長官得在本機關任用: (A)媳婦 (B)表兄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