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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公務員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4 下列對於公務員懲戒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B)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或警告,由主管長官逕行決定
(C)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撤職、休職、降級、減俸,由主管長官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D)十職等以上之公務員,須主管長官先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成立後,再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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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3F
夏紛霏 (108地特民政上 大二下 (2016/05/29)
請問104.05.20修法的依據是?
4F
yuyu 大三上 (2016/12/24)


請問下列法條之意,是否已經沒有分懲戒項目了,只有職等?

第24條(受懲戒者應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懲會審理)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5F
官東勝 高三下 (2016/12/31)
第24條是按職等分送處理。在這法條中提到的是院部會省市這類中央或地方最上層機關,則所屬機關之官員多半橫跨十四個職等,按照職等級別(非按情節輕重或懲戒種類,因為也可能無觸犯懲戒),在十職等以上有懲戒可能,送監察院審查,九以下,逕送公懲會。

34 下列對於公務員懲戒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