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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公務員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6 下列關於再審議之敘述,何者正確?
(A)再審議之聲請經撤回者,仍得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
(B)再審議聲請有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
(C)聲請再審議得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連同原決議書影本及證據,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
(D)因原議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請再審議之期間,為自原議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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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nch 高一下 (2016/12/18)
現行公懲法第六十四條 懲戒案件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 (原公懲法的再審議已修)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題目)二、判決合議庭之組織不合法。 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裁判。 四、參與裁判之委員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 罪 已 經 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五、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六、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之刑事判決,依其後之確定裁判已變更。 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八、就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 漏未斟酌。 九、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第六十五.....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司特正取4 大二下 (2020/01/16)

A再審議之聲請經撤回者,仍得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

公務員懲戒法第 93 條

再審之訴,於懲戒法庭判決前得撤回之。

再審之訴,經撤回或判決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提起再審之訴。


B再審議聲請有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

公務員懲戒法第 94 條

提起再審之訴,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

C聲請再審議得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連同原決議書影本及證據,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

公務員懲戒法第 66 條

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並添具確定判決繕本,提出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一、當事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三、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D因原議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請再審議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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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NickXD1 大一上 (2020/12/01)

公務員懲戒法(修改日期109年6月10號)

(A)再審議之聲請經撤回者,仍得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

第 93 條

再審之訴,於懲戒法庭判決前得撤回之。

再審之訴,經撤回或判決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提起再審之訴。


(B)再審議聲請有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

第 94 條

提起再審之訴,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


(C)聲請再審議得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連同原決議書影本及證據,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

第 88 條

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並添具確定判決繕本,提出於懲戒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

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三、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D)因原議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請再審議之期間,為自原議決書送達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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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愷愷 高三上 (2020/12/31)
補充—保障法之再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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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下列關於再審議之敘述,何者正確? (A)再審議之聲請經撤回者,仍得以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