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關於再審議之敘述,何者正確? (A)再審議之聲請經撤回者,仍得以同..-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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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nch 高一下 (2016/12/18)
現行公懲法第六十四條 懲戒案件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 (原公懲法的再審議已修)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題目)二、判決合議庭之組織不合法。 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裁判。 四、參與裁判之委員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 罪 已 經 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五、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六、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之刑事判決,依其後之確定裁判已變更。 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八、就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 漏未斟酌。 九、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第六十五.....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2F 司特正取4 大二下 (2020/01/16)
A再審議之聲請經撤回者,仍得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 公務員懲戒法第 93 條 再審之訴,於懲戒法庭判決前得撤回之。 再審之訴,經撤回或判決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提起再審之訴。 B再審議聲請有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 公務員懲戒法第 94 條 提起再審之訴,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 C聲請再審議得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連同原決議書影本及證據,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 公務員懲戒法第 66 條 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並添具確定判決繕本,提出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一、當事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三、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D因原議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請再審議之期間,... 查看完整內容 |
3F NickXD1 大一上 (2020/12/01)
公務員懲戒法(修改日期109年6月10號) (A)再審議之聲請經撤回者,仍得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 第 93 條 再審之訴,於懲戒法庭判決前得撤回之。 再審之訴,經撤回或判決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提起再審之訴。 (B)再審議聲請有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 第 94 條 提起再審之訴,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 (C)聲請再審議得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連同原決議書影本及證據,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 第 88 條 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並添具確定判決繕本,提出於懲戒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 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三、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D)因原議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請再審議之期間,為自原議決書送達之日...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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