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有關建物複丈之敘述,何者錯誤? (A)建物合併應先辦理建物勘查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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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7/02/06)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88 條(B) 已登記之建物申辦分割,以分割處已有定著可為分隔之樓地板或牆壁,且 法令並無禁止分割者為限。 申請建物分割,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分割位置圖說及編列門牌號證明文件為 之。經法院判決分割者,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 第 289 條(D) 分割後之建物,除將其中一棟維持原建號外,其他各棟以該地段最後建號 之次一號順序編列。新編列之建號,應登載於建號管理簿。 第 290 條(C) 辦理建物合併,應以辦畢所有權登記、位置相連之建物為限。 前項所定之位置相連,包括建物間左右、前後或上下之位置相毗鄰者。 申請建物合併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合併位置圖說,建物之所有權人不同或設 定有抵押權、不動產役權、典權等他項權利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