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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行政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9 依土地法第 219 條第 1項規定,原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收回被徵收土地,應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經查明合於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之要件,並層報原核准徵收機關作成准、駁之決定,而函覆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時,此時應以何者為處分機關?
(A)原核准徵收機關
(B)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C)若為准許,則為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若為駁回,則為原核准徵收機關
(D)若為准許,則為原核准徵收機關;若為駁回,則為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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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1F
JEREMY65 高三下 (2015/11/30)

會議次別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十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會議日期

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相關法條

土地法(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第二百十九條第一、二項。
訴願法(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第十三條。

法律問題

人民依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聲請收回被徵收土地時,究應以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分機關,抑或以核准徵收機關為處分機關,本院及三所高等行政法院有不同見解。 


決議文

依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原土地所有權人請求買回被徵收土地,應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巿)地政機關聲請。該管直轄巿或縣(巿)地政機關既為法定受理聲請之機關,對於是否合於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之要件,非無審查之餘地。如經初步審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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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依土地法第 219 條第 1項規定,原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收回被徵收土地,應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