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土地法第 219 條第 1項規定,原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收回被徵收土地,應向..-阿摩線上測驗
1F JEREMY65 高三下 (2015/11/30)
會議次別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十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會議日期 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相關法條 土地法(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第二百十九條第一、二項。訴願法(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第十三條。 法律問題 人民依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聲請收回被徵收土地時,究應以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分機關,抑或以核准徵收機關為處分機關,本院及三所高等行政法院有不同見解。
依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原土地所有權人請求買回被徵收土地,應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巿)地政機關聲請。該管直轄巿或縣(巿)地政機關既為法定受理聲請之機關,對於是否合於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之要件,非無審查之餘地。如經初步審查結果,...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