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案件有下列何種情形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A)移..-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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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6/12/29)
原本題目: 13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案件有下列何種情形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A)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 (B)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 (C)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者 (D)被付懲戒人失蹤者 修改成為 13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案件有下列何種情形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A)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 (B)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C)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 (D)被付懲戒人失蹤者 |
5F Sadie Kane 大三上 (2017/08/12)
公務員懲戒法 第56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公務員懲戒法 第57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 二、被付懲戒人死亡。 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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