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二、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三、地域加給: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17 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下列何項非專業加給訂定應衡酌因素?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