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公務人員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除按任職年資給卹..-阿摩線上測驗
努力上岸中 大四下 (2022/08/29):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53條 II 前項所稱因公死亡,指現職公務人員係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且其死亡與該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一、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任務,以致死亡。 二、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 三、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二款任務時,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四、因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 III (一)執行第一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IV (二)執行第一款或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猝發疾病,或執行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V (三)為執行任務而為必要之事前準備或事後之整理期間,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57條 公務人員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因公撫卹者,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五十六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規定,加給一次撫卹金: 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目與第三目及第五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十。 四、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十五。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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