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第 26 條 第一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或不續聘之決議,或依第十八條規定作成教師終局停聘之決議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主管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43 依照教師法之規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