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106.09.20修正
第17條
各級學校運動設施之設置及補助、安全管理內容與流程、定期檢修與檢修紀錄、開放範圍、開放時間、開放對象、使用方式、應收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大專校院除補助外,由該校自行訂定之。
已修法國民體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第 17 條 第三項各級學校運動設施之設置及補助、安全管理內容與流程、定期檢修與檢修紀錄、開放範圍、開放時間、開放對象、使用方式、應收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大專校院除補助外,由該校自行訂定之。
50 依國民體育法第 7 條之規定,下列有關各級學校運動設施之開放時間、開放對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