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關於胎兒權利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胎兒於出生前,即取得權利..-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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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久釀 小一下 (2017/07/24)
採「概括原則」,凡關於胎兒利益之保護,均視為已出生,但不及於義務的負擔。 1. 健康權 既已取得權利能力,成為法律上之「人」,就其身體健康(人格權)受損害,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其代理人則類推適用第1166條及第1086條規定,以胎兒將來的親權行使人(胎兒的父母),代為胎兒行使權力。 2. 就生父死亡之請求權 (1) 扶養費請求權 (2) 慰撫金請求權(66台上2759例) 3. 繼承遺產 民法第1166條。 4. 獲贈與 既已取得權利能力,故得為利他契約第三人(第269條),亦得為贈與契約受贈人。 (來源:王澤鑑 民法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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