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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公民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1 日前新聞報導指出,某位女士在醫院女廁疑遭人偷窺,事後提出妨害秘密告訴,然而檢方認為嫌犯沒有使用工具和設備,不構成妨害秘密罪要件,最後以不起訴處分,引發當事人及社會譁然。依上所述,下列何者是檢察官不予起訴的原因?
(A)偵查不公開
(B)無罪推定原則
(C)阻卻違法事由
(D)罪刑法定主義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好巧唷 國三下 (2014/06/03)
因為法條有規定要使用工具or設備....題目裡面也寫明了[不構成*****要件].....看完整詳解
17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2/11/12)
刑法沒規定的,就是無罪
18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3/09)

(0800629 制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理由

一、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等處所,經常為他人衣服不整之秘密處所,倘任意窺視,不特妨害人之隱私,且易引起妨害風化案件之發生,爰參考日本輕犯罪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款為本條第一款之規定。

二、為維持善良風俗,本條第二款參考違警罰法第六十五條第五款規定,禁止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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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3/09)

(0880330 增訂)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5-1 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社會使用照相、錄音、錄影、望遠鏡及各種電子、光學設備者,已甚普遍。惟以之為工具,用以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隱私活動、言論或談話者,已危害社會善良風氣及個人隱私,實有處罰之必要,爰增列本條,明文處罰之。至未透過工具之窺視或竊聽,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以秩序罰處罰之。

 

(0940107 修正)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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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日前新聞報導指出,某位女士在醫院女廁疑遭人偷窺,事後提出妨害秘密告訴,然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