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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公民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1 所謂「除罪化」,乃是將原本存於法律規範中,相關刑事構成要件予以刪除,不受刑事制裁。下列那一個原本屬於我國的犯罪行為,目前已經除罪化?
(A)開立無法兌現的高額空頭支票
(B)酒精濃度達 1 毫克以上之駕駛行為
(C)大量盜印大學教授撰寫的教科書
(D)自願與他人配偶從事合意性行為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bali8022 小一下 (2015/11/30)
簡單來說(A)票據法.....看完整詳解
21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1/16)

過去《票據法》第141條曾規定
如果發票人所簽發的票據發生不獲兌現的狀況時,
是要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
也就是一旦開出芭樂票、空頭支票,下場就是刑罰伺候。
殊不知道當時多半是用配偶名義擔任發票人,
這曾經造成很大的社會問題:
大量的女性受刑人都因為替另一半的票信問題銬上枷鎖,
甚至有不少女性受刑人攜帶小孩入監照顧。
刑罰不但沒有遏止空頭支票,
反而更助長了空頭支票市場上的氾濫,
因為民眾收受票據時會想說有刑罰作為後盾,就更有底氣,
誰知道都是沒辦法兌現的夢幻泡影。
嚴刑峻罰沒有解決問題(提升票據信用),
反而是製造更多社會問題(因跳票而使發票人入監服刑),
逼得立法者趕緊在1986年時增訂第144條之1落日條款
讓《票據法》的刑責在當年年底下台一鞠躬。
這是時代的共業,同時也是女人的眼淚。

22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6/30)

(0620515 修正)

票據法

第 141 條

發票人無存款餘額,又未經付款人允許墊借而簽發支票,經執票人提示不獲支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該支票面額以下之罰金。

發票人簽發支票者,故意將金額超過其存數或超過付款人允許墊借之金額,經執票人提示不獲支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該不足金額以下之罰金。

發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之期限內,故意提回其存款之全部或一部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使支票不獲支付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而於辯論終結前清償支票金額之一部或全部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理由

本條原條文,係就發票行為加以處罰。支票發票人於發票時苟無存款餘額或存款餘額不足,或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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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6/30)

(0750620 增訂)

票據法

第 144-1 條  

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施行期限至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在施行期限內之犯罪,仍依行為時法律追訴處罰,不適用刑法第二條之規定。但發票人於辯論終結前清償支票金額之一部或全部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規定對無詐欺犯意之空頭支票發票人科以刑罰制裁,致債權人樂於收受支票之不正常現象。甚至以遠期支票替代匯票、本票之使用,造成票據犯罪案件之激增。為確實達致支票發票人憑具資金及信用簽發支票之目的,宜將有關規定廢除。

三、由於現行刑罰規定行之有年,驟然取銷,可能造成社會經濟重大衝擊,為使國人有相當期間得以瞭解新法內容,從容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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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所謂「除罪化」,乃是將原本存於法律規範中,相關刑事構成要件予以刪除,不受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