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所謂「除罪化」,乃是將原本存於法律規範中,相關刑事構成要件予以刪除,不受刑..-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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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6/30)
(0620515 修正) 票據法 第 141 條 發票人無存款餘額,又未經付款人允許墊借而簽發支票,經執票人提示不獲支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該支票面額以下之罰金。 發票人簽發支票者,故意將金額超過其存數或超過付款人允許墊借之金額,經執票人提示不獲支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該不足金額以下之罰金。 發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之期限內,故意提回其存款之全部或一部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使支票不獲支付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而於辯論終結前清償支票金額之一部或全部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理由 本條原條文,係就發票行為加以處罰。支票發票人於發票時苟無存款餘額或存款餘額不足,或未... 查看完整內容 |
23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6/30)
(0750620 增訂) 票據法 第 144-1 條 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施行期限至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在施行期限內之犯罪,仍依行為時法律追訴處罰,不適用刑法第二條之規定。但發票人於辯論終結前清償支票金額之一部或全部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規定對無詐欺犯意之空頭支票發票人科以刑罰制裁,致債權人樂於收受支票之不正常現象。甚至以遠期支票替代匯票、本票之使用,造成票據犯罪案件之激增。為確實達致支票發票人憑具資金及信用簽發支票之目的,宜將有關規定廢除。 三、由於現行刑罰規定行之有年,驟然取銷,可能造成社會經濟重大衝擊,為使國人有相當期間得以瞭解新法內容,從容因應...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