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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3 下列何種傳聞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4 之規定不得作為證據?
(A)銀行之歷次存款紀錄
(B)調查局之案件移送書
(C)戶政機關之戶籍謄本
(D)醫院之診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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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cul3xk4 小四下 (2017/10/27)
第 159-4 條 除前三條之情形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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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以顏值決定工作崗位 研一下 (2021/09/07)
第 159-4 條
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
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
3F
打迪 大一上 (2023/07/12)
b不具有例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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