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5 條規定,下列場所何者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
(A)五層以下建築物,供第 12 條第 1 款第 1 目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B)六層以上建築物,供第 12 條第 1 款至第 4 款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之樓地板面積在 100 平方公 尺以上者
(C)總樓地板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D)地下層或無開口之樓層供第 12 條第 2 款至第 4 款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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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0), B(70), C(57), D(57), E(0) #1019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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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下列場所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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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1347

第 15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
一、五層以下建築物,甲1 300平方公尺

                                     其他 500平方公尺;
或為學校教室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四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六層以上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地下建築物 150

四、地下層或無開口之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供第一款其他各目及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前項應設室內消防栓設備之場所,依本標準設有自動撒水(含補助撒水栓)、水霧、泡沫、二氧化碳、乾粉或室外消防栓等滅火設備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室內消防栓設備。但設有室外消防栓設備時,在第一層水平距離四十公尺以下、第二層步行距離四十公尺以下有效滅火範圍內,室內消防栓設備限於第一層、第二層免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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