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依據「教師法」之規定,有關教師之聘任,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高級中等..-阿摩線上測驗
1F Lynn 高二下 (2013/10/25)
第 11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
第 13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 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 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統一訂定之。 第 14-2 條 教師停聘期間,服務學校應予保留底缺,俟停聘原因消滅並經服務學校教 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回復其聘任關係。 第 12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初聘以具有實習教師證書或教師證書者為限;續 聘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 實習教師初聘期滿,未取得教師證書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 延長初聘,但以一次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