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在法律上得享受權利與負擔義務之能力,稱之為:
(A)行為能力
(B)權利能力
(C)當事人能力
(D)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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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790), C(45), D(80), E(0) #184030

詳解 (共 2 筆)

#208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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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權利能力所謂權利能力是指法律上能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同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2.行為能力行為能力者指能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資格或地位。如買賣、贈與、收養等。欲具備行為能力須以具有意思能力為前提。民法將行為能力區分為下列三種  (1)有行為能力人指能獨立以法律行為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者現行民法只有二者有行為能力。滿20歲之成年人未成年人而已結婚者。  (2)限制行為能力人指法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的人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原則上其所為能力須經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始能生效。例外在某些情形下民法規定其法律行為有效。  (3)無行為能力人指法律上絕對不能為有效法律行為之人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法律行為計有下列二種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禁治產人。  
3.責任能力責任能力即行為人應對其所實施之行為負擔刑事責任之能力。我國刑法以年齡及精神狀態為標準可區分為  (1)完全責任能力人行為人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之能力。一般人皆係完全責任能力人  (2)無責任能力人指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3)限制責任能力人指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滿80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者及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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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7386
享有利益(權力)就有義務
(共 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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