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規定,通訊監察書在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大法官會議最近作出解釋,主張該條文違反憲法對人民秘密通訊自由的保障。依據上述訊息判斷,該解釋文所持的最主要論點是:
(A) 國家及他人均無權侵擾人民秘密通訊之權利
(B) 職司犯罪偵查之檢察官無權核發通訊監察書
(C) 國家限制人民之秘密通訊自由應有法律依據
(D) 危害國家安全情節重大者始得發通訊監察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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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35), C(21), D(4), E(0) #458044

詳解 (共 1 筆)

#966561
監聽要由檢察官申請 法院法官審理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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