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之風險資本,指依照保險業實際經營所承受之風險程度,計算而
得之資本總額;其範圍包括下列風險項目:
一、人身保險業:
(一)資產風險。
(二)保險風險。
(三)利率風險。
(四)其他風險。
二、財產保險業:
(二)信用風險。
(三)核保風險。
(四)資產負債配置風險。
(五)其他風險。
前項風險資本之計算公式應依照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53.依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財產保險業之風險項目?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