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 讓多少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A) 10 人
(B) 15 人
(C) 20 人
(D) 3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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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0), B(775), C(3883), D(727), E(0) #561235

詳解 (共 4 筆)

#808077
第 50 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
前項訴訟,因部分消費者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致人數不足二十人者,不影響其實施訴訟之權能。 第一項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非財產上之損害。
前項關於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利益,應依讓與之消費者單獨個別計算。
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第三項所定請求權後,應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及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後,交付該讓與請求權 之消費者。
消費者保護團體就第一項訴訟,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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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9643

24.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經受有損害之當事人至少幾人以上以書面授與訴訟實施權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A)5人
(B)10人
(C)15人
(D)20人。 

答案:D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財團法人公益社 團法人經受有損害之當事人二十人以上以書面授與訴訟實施權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當事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以書面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並通知法院
前項訴訟,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公告曉示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 之當事人,得於一定期間內向前項起訴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授與訴訟實施權,由該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授與訴訟實施權者, 亦得於法院公告曉示之一定期間內起訴,由法院併案審理
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為前項之公告。 前二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其費用由國庫墊付。
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暫免徵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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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3093
******奇形怪狀記憶法 消費者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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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3870
消保法 第 50 條   消費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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