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關於閱覽卷宗,如何進行?
(A)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
(B)不必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
(C)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 他準備作業文件,不得拒絕提供
(D)當事人就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無請求機關更正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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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1), C(3), D(2), E(0) #595187

詳解 (共 1 筆)

#4481296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
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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