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依 UCP600 規定,有關拒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指定、保兌或開狀銀行得依自身之判斷洽申請人拋棄瑕疵之主張
(B)指定、保兌或開狀銀行決定拒絕兌付或讓購時,須以單次之通知告知提示人
(C)若開狀銀行拒絕兌付或保兌銀行拒絕兌付或讓購,且已依規定發出該意旨之通知,該等銀行始有權對已作
出之任何補償款項連同利息,主張返還
(D)指定、保兌或開狀銀行決定提示係不符合時,得拒絕兌付或讓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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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2), B(105), C(235), D(73), E(0) #847009
統計: A(562), B(105), C(235), D(73), E(0) #847009
詳解 (共 3 筆)
#4592632
指定保兌或開狀銀行必須以自身的立場主張拒付不得表示係因申請人之請求或與申請人協商而主張拒付也就是銀行不得依自身之判斷洽申請人拋棄瑕疵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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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0788
根據 UCP 600 第16條(b):
銀行若認為單據不符,只能通知申請人徵詢是否願意放棄(waive)不符點,銀行不得自行決定拋棄瑕疵。
? 銀行沒有「自行拋棄」的權利,只能徵詢申請人。
銀行若認為單據不符,只能通知申請人徵詢是否願意放棄(waive)不符點,銀行不得自行決定拋棄瑕疵。
? 銀行沒有「自行拋棄」的權利,只能徵詢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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