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新進人員甄試 一般人員(金融組) 專業科目:含會計學、貨幣銀行學、法律常識(票據法/銀行法)#26652
年份:104年
科目:銀行◆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
53.甲執有支票乙紙,發票地與付款地均在高雄市,票載發票日為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1 日,甲於同年 3 月 16 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請問:付款人是否仍得付款?
(A)因未逾提示期限,付款人仍得付款
(B)雖未逾提示期限,但已時效消滅,付款人不得付款
(C)因已逾提示付款期限,故付款人絕對不得付款
(D)若未收到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付款人仍得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