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下列何者為行政程序法第116條明文禁止行政處分轉換之情形?
(A)違法行政處分,依同法第117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B)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有利者
(C)轉換後更符合行政目的之達成者
(D)由裁量處分轉換為另一裁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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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3), B(47), C(49), D(179), E(0) #3122181
統計: A(433), B(47), C(49), D(179), E(0) #3122181
詳解 (共 4 筆)
#5959725
第 116 條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
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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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6 條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
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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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
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
,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
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
,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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