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我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中第 9 條對交易持續監控的相關規定,係主要參考下述哪個組織的相
關要求?
(A) FATF
(B)美國紐約州金融署
(C) BCBS
(D) F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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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4), B(1306), C(6), D(6), E(0) #3176962
統計: A(1084), B(1306), C(6), D(6), E(0) #3176962
詳解 (共 3 筆)
#5979864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九條釋義:
1.考量透過資訊系統整合客戶及交易資料,應有助於強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爰參酌本注意事項第九點第一款及「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第一款規定。另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銀行經營信託及證券業務之人員,關於客戶之往來、交易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對銀行其他部門之人員亦應保守秘密,以確保客戶權益,防範內部人交易。本款銀行總分支機構基於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目的進行之查詢,係屬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所稱「主管機關另有規定」之情形。
2.參考本注意事項第九點第二款至第六款及美國紐約州金融署PART五O四「防制洗錢之交易監控與篩選程序最終規範」,訂定第二款至第五款有關帳戶及交易之持續監控之相關規範。另第五款後段並參考FATF第十六項建議之評鑑準則第十七點(a),增訂對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金融機構監控時應將收受兩端之所有資訊均納入考量,以判定是否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3.為確認、查核帳戶或交易持續監控之執行情形,要求金融機構應就其執行情形加以紀錄,並依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限進行保存。
1.考量透過資訊系統整合客戶及交易資料,應有助於強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爰參酌本注意事項第九點第一款及「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第一款規定。另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銀行經營信託及證券業務之人員,關於客戶之往來、交易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對銀行其他部門之人員亦應保守秘密,以確保客戶權益,防範內部人交易。本款銀行總分支機構基於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目的進行之查詢,係屬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所稱「主管機關另有規定」之情形。
2.參考本注意事項第九點第二款至第六款及美國紐約州金融署PART五O四「防制洗錢之交易監控與篩選程序最終規範」,訂定第二款至第五款有關帳戶及交易之持續監控之相關規範。另第五款後段並參考FATF第十六項建議之評鑑準則第十七點(a),增訂對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金融機構監控時應將收受兩端之所有資訊均納入考量,以判定是否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3.為確認、查核帳戶或交易持續監控之執行情形,要求金融機構應就其執行情形加以紀錄,並依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限進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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