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開發行為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下列何者不是上述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或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決定方式?
(A)自願進 行
(B)環評委員會審查認定
(C)有民眾或團體抗爭
(D)明訂開發行為及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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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2), D(0), E(0) #283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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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0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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