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第一類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幾人以上者,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建置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A)100
(B)500
(C)300
(D)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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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4), C(14), D(80), E(0) #2398719

詳解 (共 1 筆)

#4770073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第 12-2 條
下列事業單位,雇主應依國家標準 CNS 45001 同等以上規定,建置適合
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並據以執行:
一、
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
二、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
三、有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工作場所者。
四、有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量以上之工作場所者。
前項安全衛生管理之執行,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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