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1項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又依遺產施行細則第28條第1項規定,上市公司股票以繼承開始日該股票收盤價為準。劉先生於民國102年10月20日(星期日)死亡,前一日10月19日為星期六,前二日10月18日(星期五)該股票收盤價為30元,所以計算遺產總額時應以30元價格估定之。
15 劉先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0 日(星期日)死亡,遺有某上市公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