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1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應如何課徵營業稅?
(A) 視為銷售貨物,並以時價為銷售額
(B) 應視為銷項稅額之減項
(C) 應視為進項稅額之加項
(D) 免視為銷售貨物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Moomin 高一下 (2014/01/15)
第三條(銷售貨物、勞務的定義)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21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