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以第十七條規定之金額為基準,其計算調整方式,準用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前項扣除額及第五條免稅額之基準,應依所得水準及基本生活變動情形,每三年評估一次。
所得稅法107年規定(B)免稅額88,000(C)標準扣除額120,000(D)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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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5條規定,免稅額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須調整之項目:
一、免稅額(B)正確
二、標準扣除額(C)正確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D)正確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五、退職所得
六、課稅級距
(A)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不包括在內。
34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額度,何者非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