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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6 我國對於犯罪少年的處理方式,特別注重預防與矯治,故制定少年事件處理法專門處理少年案件,下列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何者正確?
(A)少年案件審理原則上採公開制度
(B)少年法院審理少年保護事件,應以法官 5 人之合議制進行
(C)為給予少年改過自新機會,乃規定可塗銷其前科紀錄
(D)少年的虞犯行為不受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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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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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uhwa Chen 幼兒園下 (2014/01/16)
(A)少年案件審理原則上採『不公開』制度 ----(少年事件處理法73條)(B)少年法院審理少年保護事件,『得』以法官『 1 人獨任』行之 ----(少年事件處理法20條.....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9F
超激辣咖哩 高二下 (2021/12/26)

法院審理案件不公開的事項
少年性侵又被家暴

10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2/11/28)
補充:
少年事件處理法中的少年,是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而少年有以下情況[1],且需要保障他的健全自我成長時,就會稱為「曝險少年」(從前被稱為虞犯少年)。
一、沒有正當理由而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的行為,但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例如施用第四級毒品)。
三、有從事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但依法還不會處罰的行為。
11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12/29)

(0650120 增訂)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83-1 條

少年受管訓處分或刑之宣告,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未再受管訓處分或刑之宣告者,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理由

為鼓勵受刑之宣告或管訓處分之少年自新向善計,增訂本條,明定少年受管訓處分或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未再受宣告者,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以資激勵。

 

(0861002 全文修正)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83-1 條

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少年法院於前項情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

前項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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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我國對於犯罪少年的處理方式,特別注重預防與矯治,故制定少年事件處理法專門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