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各級政府設立及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長期照顧機構或安養機構,其設立規
模為收容老人五十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限。但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
日以前已許可立案營運者,不在此限。
小型長期照顧機構或安養機構,其設立規模為收容老人五人以上、未滿五
十人。
48 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小型老人長期照護機構收容老人的人數是: (A)五..-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