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4 條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1.()中華民國憲法第幾條的條文,對於我國整體教育目標的內涵有明確的規定?(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