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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甄◆教育專業科目-幼教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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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依規定國民小學班級數以不超過多少班為原則?
(A)36
(B)42
(C)48
(D)54
教甄◆教育專業科目-幼教
-
95 年 - 屏東縣95 學年度國民小學暨公立幼稚園代理教師聯合甄選-幼教專業#1166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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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0.419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Takeko Chen
小四下 (2012/05/07)
根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
三、以不超過四十八班為原則。學校規模過大者,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 應增設學校,重劃學區。
檢舉
2F
Jay Wang
小五下 (2014/07/02)
國中小都以不超過48班為原則
等於國小一個年級 8個班
國中一個年級16個班
檢舉
3F
113就是要上榜
國三上 (2016/02/18)
名 稱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 2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設置,除依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外,應依下列 各款辦理: 一、以便利學生就讀為原則。 二、以分別設置為原則。 三、以
不超過四十八班
為原則。學校規模過大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 應增設學校,重劃學區。 四、交通不便、偏遠地區或情況特殊之地區,直轄市、縣 (市) 政府視實 際需要與學習成效,選擇採取下列措施: (一) 設置分校或分班。 (二) 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提供膳宿設備。 (三) 提供上下學所需之交通工具或補助其交通費。 (四) 其他有利學生就讀及學習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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